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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法院:原来,这就是“执行不能”
www.yj.yaanpeace.gov.cn 】 【 2024-02-29 09:12:43 】 【 来源:雅安长安网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就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穷尽了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得以实现的情形。可以通过以下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原告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荥经县青龙镇行驶至108国道2436公里300米时,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侧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2月20日,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李某某驾驶的侧三轮摩托车车主系被告成都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刘某某诉至法院,审理中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107,952.22元;2.被告成都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99,337.00元。因成都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义务,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依法前往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成都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信息,除扣划银行账户10,168.07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前往成都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和经营地实地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前往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中,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成都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何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只能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这是典型的“执行不能”。


  如何认识“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的终本案件,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核实和恢复执行。因此,对于“执行不能”,大家应当理性对待。


  “执行不能”这一情形,本质上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大众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大家应当在平时生活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合理规避风险,避免权益受损。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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