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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撕毁法院封条? “拘”你没商量
www.yj.yaanpeace.gov.cn 】 【 2023-06-09 15:21:58 】 【 来源:雅安长安网

  2022年期间,荥经法院因某公司涉执案件,依法对该公司的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同期,该公司因其他执行案件,设备被河南省龙亭区法院查封。法院在相关的机器设备上张贴了封条。2023年6月2日,荥经法院接到相关人员来电,得知案外人陈某擅自撕毁了法院封条并打算将部分机器设备转移处置,荥经法院执行局立即赶到现场并对陈某转移机器设备的行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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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陈某系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其一直认为公司设备中有部分设备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处理都可以,法院管不着,遂组织人员撕毁法院法条,对部分设备进行了切割转运。陈某擅自转移、损毁已被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告知若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应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依法解决。2023年6月5日,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陈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陈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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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司法机关查封物品时张贴封条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能的正常活动,具有法律强制力。擅自撕毁法院查封封条的行为是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时司法机关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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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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